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5 号)同意注册,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768,519.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6,231,480.1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出具验证
报告(天健验〔2024〕1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萧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萧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萧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萧山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
管理。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行萧山分行、农行萧山分行、工行萧山分行、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建行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83183531299 300,000,000 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二
司萧山分行 期地块 EPC 总承包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08020140084706 300,000,000 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二
限公司萧山分行 期地块 EPC 总承包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2090129901216524 400,000,000 萧山西电电子科技产
限公司萧山分行 业园 EPC 总承包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801012902772408 490,566,037.74 萧山西电电子科技产
司杭州分行 业园 EPC 总承包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050161702700002755 5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鸣飞、潘田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均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