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2024-031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五年来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2019 年 7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41 号),主要关注问题如下:
1、内部控制方面:(1)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记录和资料不完整;(2)未建
立关于董事会印章及监事会印章管理制度,未明确规范其使用、保管流程;(3)对寄售商品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重大事项的重要文件涉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形,但未将公章管理岗位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的情况。
3、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货—发出商品”列报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4.1 条、第 5.4.2
条、第 8.1.1 条、第 8.1.2 条、第 8.1.8 条、第 8.7.10 条、第 8.7.13 条的规定,要
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及时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措施
1、内部控制方面
(1)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记录和资料不完整
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工作过程中,持续加强对风险评估活动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完整性管理,保证相关事项资料充分,有效支撑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日常审计工作中,根据业务流转程序发生变化的控制点持续修订完善风险控制清单,防范内控风险,使内部控制更加合规、高效。同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以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公司实际情况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充实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提高全员的内控意识,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关于未建立关于董事会印章及监事会印章管理制度,未明确规范其使用、保管流程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已制定《董事会印章管理制度》及《监事会印章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3)公司对寄售商品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对寄售存货的管理,公司在销售合同中补充了对寄售存货毁损灭失责任的约定条款,同时公司将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协调国内客户对寄售货物进行现场盘点,协调国外客户及时回复寄售货物函证。公司已建立寄售存货的定期盘点及确认等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寄售商品的内部控制,保障资产安全。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
公司持续加大对内幕信息内部流转环节的排查,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现已将总经理办公室人员全部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进行培训,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风险。
3、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公司根据收入核算办法及存货实物流转情况,将期末国内销售已发货未签收商品及国外销售已发货未报关的商品定义为发出商品,在报告附注的“存货”中单独列示,但仅列示为“其他”项目。公司将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核把关,使财务信息能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