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2022-077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3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3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会,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克景先生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0,779,204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07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571%。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0,943,054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07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63%。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9,836,150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07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14,753,050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07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916,900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07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9,836,150股,占公司截至2022
年12月07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9%。(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新军律师和曹建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0,7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5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0,77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5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新军 曹建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