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起诉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原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广都”或“项目公司”);
(2)被告之一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新城”)。
3.涉案的金额:
(1)原告提起诉讼的金额约 9316 万元;
(2)公司及广宇新城作为被告之一,涉案的金额约为 4603 万元(以实际违约天数计算违约金,涉案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绍兴广都就其与股东方一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霖公司”)和股东方二广宇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宇新城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二个案件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次诉讼事项处于已起诉尚未开庭阶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书一:
原告:绍兴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被告 1: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2: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4783561 元和违约金 234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14130 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就上述第 1、2 项债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前述二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
宋都公司向原告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借款利率为 6%;逾期归还的按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收回借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被告东霖公司为宋都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
有费用。后经协商,前述各方一致同意将前述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其他约定事项不变。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述借款余额为 4000 万元。宋都公司在借款期限
届满后未能偿还,且财务状况恶化;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东霖公司作为抵押人,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事起诉书二:
原告:绍兴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899 万元及相应利息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4761812 元和违约金 2280915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
3. 判令原告对被告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就上述第 1、2 项债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7 月 5 日原告与前述二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
广宇集团向原告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借款利率为 6%;逾期归还的按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收回借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广宇新城为广宇集团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
费用。后经协商,前述各方一致同意将前述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其他约定事项不变。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述借款余额为 3899 万元。广宇集团在借款期限
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广宇新城公司作为抵押人,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的背景
公司和宋都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绍兴广都用于开发锦洲府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同意在锦洲府项目开发过程中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共同向绍兴广都提供财务资助;当项目公司资金出现盈余时,股东各方有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暂时使用项目公司富裕资金的权利(详见公司2019-083号和2020-035号《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在留足项目公司后续开发所需资金后,经股东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暂时使用项目公司的富裕资金,即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借款款项,且借款双方的控股子公司都提供了抵押物为后续归还款提供担保。在前述借款到期后,绍兴广都与各借款方多次沟通,各借款方均答应还款但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绍兴广都为此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608.0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
广宇集团遵循与其他股东方共同使用亦共同归还项目公司暂时富裕资金的原则,与宋都公司多次协商,截止本公告日仍未能与其达成共同还款的约定,因此未能按时履行对项目公司的前述还款义务。公司拟通过和解的方式,单方面先履行还款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和绍兴广都的权益。
六、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除前述公司拟通过和解方式先行履行还款义务外,绍兴广都何时回收另一股东宋都公司的欠款及相关金额,东霖公司的抵押房产何时可完成拍卖变现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