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境内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按本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申报(申报格式见附件三),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接触或获得公司
内幕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该信息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上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不
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问询(问询函格式见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及时以确认函的方式回复拟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确认函的格式见附件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在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发生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交所、浙江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