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6,346,3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421%。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477,7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4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68,5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16%。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56,632,8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07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37,764,3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5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68,59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5016%。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6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6%;反
对股份1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43%;弃权股份63,713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161%。
(二)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6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6%;反
对股份1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43%;弃权股份63,713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16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6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6%;反
对股份1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43%;弃权股份63,713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161%。
(四)审议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6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6%;反
对股份80,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03%;弃权股份213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 56,55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8575%;反对股份80,5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1421%;弃权股份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4%。
(五)审议《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6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6%;反
对股份74,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188%;弃权股份6,213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 56,552,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8575%;反对股份74,5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1315%;弃权股份6,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110%。
(六)审议《公司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71,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811%;反
对股份11,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28%;弃权股份63,713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161%。
(七)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96,26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6%;反
对股份1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43%;弃权股份63,713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16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