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
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
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机构/人员等相关机构和
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
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ZHXT2017(JXZ)字第186号-2-委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信托计划目的和信托计划类型......7
四、信托计划相关主体......8
五、信托计划期限和规模......8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9
七、信托计划的成立......14
八、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14
九、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26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27
十一、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8
十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9
十三、受益人大会......30
十四、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32
十五、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33
十六、信托财产的估值......35
十七、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6
十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39
十九、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43
二十、信息披露......49
二十一、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51
二十二、违约责任......53
二十三、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54
二十四、通知及送达......54
二十五、其他事项......56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本信托项下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投资顾问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投资顾问深圳量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经验、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了解、认可和信赖,授权深圳量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者应以其合法管理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全体委托人理解并确认,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受托人或中海信托:指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ZHXT2017(JXZ)字第186号-2-委)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编号:ZHXT2017(JXZ)字第186号-1)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优先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劣后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6、PB系统服务协议: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PB系统服务协议》(含其附件)
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7、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是规范“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文件。
8、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9、信托单位: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为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之和。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信托管理费用的计算依据之一。
11、优先受益权: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劣后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2、劣后受益权: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3、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14、劣后信托单位:指劣后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劣后信托单位。
15、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16、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17、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本信托项下包括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1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本信托项下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19、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的、按照《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专业机构,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深圳量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ZHXT2017(JXZ)字第186
号-5的《中海信托-恒星科技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1、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2、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23、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24、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补仓义务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差额补足款),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5、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以信托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6、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27、信托单位净值:指计算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
2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
29、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的期间,亦称本信托存续期限。
30、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31、信托计划终止日:亦称本信托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最晚到期之日,除非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前或延后,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存续满24个月之日。
32、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
33、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34、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以及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其它账户。
35、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以受托人和信托计划名称联名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36、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