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2月13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份。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资产 10%;;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 担保。
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通过。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董事
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