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员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002.3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5 元/份。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