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员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294.59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5 元/份。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