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0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2005]5 号
公司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股[2005]5 号文
文件批准,由王相荣、张灵正、王壮利、温岭
件批准,由王相荣、张灵正、王壮利、温岭中恒
中恒投资有限公司、颜土富、王珍萍在原利欧
投资有限公司、颜土富、王珍萍在原利欧集团电
集团电气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并
气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法人营业执照。
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10111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8913048T。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列方式之一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议。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