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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北信瑞丰基金利欧股份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6-01-22

北信瑞丰基金利欧股份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合同编号: BXRF-LOGF-001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计划份额的分级 8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2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4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补仓 14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7
十、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2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3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6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7
十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8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0
十七、越权交易 3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4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8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40
二十一、报告义务 41
二十二、风险揭示 44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46
二十四、清算程序 47
二十五、违约责任 50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51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51
二十八、其他事项 51
重要提示
本《北信瑞丰基金利欧股份1号资产管理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仅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代表各方已实
际按照本资管计划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后续签
订的《北信瑞丰基金利欧股份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本合同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
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资产管
理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北信瑞丰基
金利欧股份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
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
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
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
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 北信瑞丰基金利欧股份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
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 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
的工作日
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中登公司”) 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

12、 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
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4、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5、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6、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7、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8、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9、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0、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1、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22、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23、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的行为。
24、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
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6、计划份额的分级:指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
为次级 B 份额和次级 C 份额。
27、优先级 A 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 A 份额根据本合同的
规定获取的收益。
28、次级 B 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B 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获取的收益。
29、次级 C 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C 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获取的收益。
30、优先级 A 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 A 份额的资产
委托人。
31、次级 B 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B 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
32、次级 C 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C 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
32、本金:系指计划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数与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之积。
33、锁定期: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
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不少于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
至本资管计划名下时起算。
34、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
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
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北信瑞丰基金利欧股份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结构分级)。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不定期开放。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经资产管理人及所有委托人同意,
可以安排参与或者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
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期限为 18 个月,可延期也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
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
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
金类资产占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 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资产管理
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 1)未发
生需次级 C 份额的委托人补仓的情形;( 2)次级 C 份额的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补仓;( 3)如次级 C 份额的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或者本资产管
理计划触及止损线,管理人有权主动平仓,并提前结束本资产管理计划。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投资对象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时,本资产管理计划
的管理期限有可能超过 18 个月时,如果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到期要求退出,在未
有第三方购买的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 C 级份额委托人同时也是投资
对象“利欧股份”的控股股东(即王相荣先生)承诺愿意以优先级 A 份额到期
当日的参考单位资产净值受让申请退出的优先级份额。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委托资产组合在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仍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例如持有的
股票因休市、停牌等情况无法变现等,本计划将自动延期至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股
票可变现之日。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