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湖南湘潭九华示范区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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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6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湖南湘潭九华示范区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2月9日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湘潭九华示范区
工业项目招商入区合同》,出资约1,350万元购买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约150亩土
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以水泵产品机加工、总装、销售为一体的生产基地。该生产基
地的具体投资计划目前仍在拟定之中,尚未确定。
依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事项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的投资
在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果通过招、拍、
挂方式,该块土地的最终成交价格超过2,000万元,公司将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乙方: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二、项目内容:
建设以水泵产品机加工、总装、销售为一体的生产基地。
三、项目选址:
1、管委会将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内吉利东路以南、九华大道北段以西、银盖南
路以东、金海重工项目以北的土地使用权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给本公司。土地面
积约为150亩(壹佰伍拾亩),实际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2、该出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途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的进行项目建设。
四、土地出让价格:
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9万元(玖万元)/亩,此地价不含该宗土
地的契税、交易佣金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工本费用等,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湖南湘潭九华示范区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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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款约为人民币1,350万元(壹仟叁佰伍拾万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须向管委会缴付首期土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即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的70%,计人民币945万元(玖佰肆拾伍万元)。
2、自管委会通知本公司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必须付清余款。
六、双方的责任:
1、在本公司按时缴付首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管委会于2010年2月31日前
完成该土地的征地拆迁和“七通一平”,并将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土地交付本公司
使用。
2、在本公司按时付清余款后,管委会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该土地的《国有土
地使用证》办至本公司名下。
3、在管委会交付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土地三个月内(自双方办理土地交接手续
之日起算),本公司必须开工建设;自管委会交付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土地之日起
12个月内正式建成投产。
七、违约责任:
1、在本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由于管委会原因未能按
时提供土地致使本公司项目建设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管委会按本公司已经支付的
土地出让金的0.3‰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本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管委会支付首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否则管委会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本公司实际交付的土地出让使用权出让价款。
3、本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若本公司
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0.3‰向管委会缴纳违约金;延
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足额付款的,管委会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本公司赔偿违
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满一年未开
工建设的,管委会除有权向本公司征收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20%
的土地闲置费外,并有权要求本公司的项目退出或异地安置;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
管委会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湖南湘潭九华示范区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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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公司将根据进程及时公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公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