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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沃尔核材: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56,081,115.64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收到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 03 民初 2592 号】。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56,008,304.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 56,008.30 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以及佣金损失 16,802.50 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三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布《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7 号),认定被告于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被告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而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1)粤 03 民初 2601 号示范案件的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有重大性,且被告虚假陈
述实施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更正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基准日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基准价为 4.56 元/股。

    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52,454,306股,截至起诉之日仍持有此期间买入的股票 10,492,181 股,投资差额损失为人民币56,008,304.8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第六十九条以及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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