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0-001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75%股权
后续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119,250万元购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及罗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宝投资”)合计持有的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电子”)的75%的股权。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对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及相关金额、双方账务往来款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与长园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应付长园集团资金占用费、长园集团应承担责任所涉及的金额,以及长园电子之子公司应付长园集团款项,公司需支付长园集团款项为人民币56,114,594.64元。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将上述资金支付至长园集团账户。
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土地和厂房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与长园集团、罗宝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
第 7.2 条约定: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租赁长园集团或其子公司位于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处的全部的土地和厂房,本次租赁期满后,公司可以选择继续租用 5 年,长园集团承诺优先满足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使用,租金不
变,以 2017 年的租金为标准且不可高于市场价格;以后每 5 年租金增长不超过10%;若长园集团出售上述土地和厂房,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2018 年 3 月 23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8】D93 号第五
项裁决:长园集团租赁给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租金应以 2017年为标准(年租金人民币 1,080 万元),维持 5 年内租金不变,且应优先满足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使用;以后每 5 年增长租金不得超过 10%。若长园集团出售上述土地和厂房,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2019 年 7 月 5 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裁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
致,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长园集团子公司东莞市康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五年期《租赁协议书》,协议书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双方
(1)甲方(出租方):东莞市康业投资有限公司
(2)乙方(承租方):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2、租赁范围及价格
甲方将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二园宝陂工业区全部土地和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月租金人民币 90 万元,年租金人民币 1,080 万元。
3、租赁期限及约定
(1)本协议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为期 5 年。
租赁期限届满前 2 个月内,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续租请求,且租金在符合《股权转让协议》7.2 条约定及华南国仲深裁【2018】D93 号第五项裁决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乙方续租请求,甲乙双方将对租赁事项续签租赁协议。
(2)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7.2 条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乙方处的全
部土地和厂房,沃尔核材可以选择继续租用 5 年(即本协议租赁期),本协议租
赁期租金以 2017 年的租金为标准,以后每 5 年租金增长不超过 10%。若长园集
团出售上述土地和厂房,沃尔核材有优先购买权。
如长园集团最终将《租赁协议书》项下的土地与厂房出售给沃尔核材(含沃尔核材指定的购买方)以外的第三方,甲方应当确保购买受让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