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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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情况下,确定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8,000万元,不超过33,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2.00元/股(含),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风险提示: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综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决定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公司拟定了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该方案已经2021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但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依法履行程序后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于2007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2.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以不低于人民币2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85.71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6%;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66.67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
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33,000万元,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42.0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数量约为785.71万股。如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3,549,371 3.41% 111,406,514 3.67%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29,377,171 96.59% 2,921,520,028 96.33%
总股本 3,032,926,542 100.00% 3,032,926,542 100.00%
若按回购下限金额人民币28,000万元,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42.0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数量约为666.67万股。如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3,549,371 3.41% 110,216,038 3.63%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29,377,171 96.59% 2,922,710,504 96.37%
总股本 3,032,926,542 100.00% 3,032,926,542 100.00%
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87.2亿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2.07亿元。202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89亿元。若此次回购资金33,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56%、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2%。
根 据 公 司 经营 、 财 务及 未 来 发展 情 况 ,公 司认 为 不 超 过人 民 币 33,000万 元且 不 低于人民币28,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长李东生先生于2021年3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1,800,003股,2021年5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375,000股,目前其持有中环股份的股票数量为2,175,003股,其购买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是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经公司内部自查,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至3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58,552,778股,目前其持有中环股份的股票数量为825,777,985股,其购买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是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问询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持股5%以上大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股东天津渤海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息产业基金”)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3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30,131,603股,于2020年12月1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60,658,529股,目前已不再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其卖出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