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1 年 6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自行管理。管理委员会后续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3、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815 人,其中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1 人,其他员工不超过 804 人。
4、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历史业绩贡献和 2021 年关键业绩指
标提取的 2021 年持股计划专项激励基金,总金额不超过 32,412 万元。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按照公司股票 2021 年 6 月
18 日的交易均价 30.38 元/股测算,本期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1,066.89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0.35%,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6、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 60 个
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不得低于 12 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8、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 2021 年公司业绩考核结果及 2021 年、2022 年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核算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并将该等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至持有人,分两期非交易过户或卖出。
第一次非交易过户或卖出:自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起 12 个
月后,本期持股计划方可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对应份额的 50%股票,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持有人对应份额股票的 50%非交易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
第二次非交易过户或卖出:自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起 24 个
月后,本期持股计划方可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对应份额的 50%股票,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持有人对应份额股票的 50%非交易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
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其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业绩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2021 年 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增长率及 2020 年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 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
个人绩效考核将根据公司内部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和《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归属批次内实际可归属持有人的权益。
10、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中,李东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沈浩平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安艳清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张长旭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赵春蕾女士担任公司纪委书记兼职工监事,王彦君先生、王岩先生、杨永生先生、江云先生、秦力先生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秦世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在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时应回避表决。此外,上述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受益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上述人员保持独立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计划。除以上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工会委员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期持股计划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2、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风险提示
1.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环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股份股票、公司股票、 指 中环股份普通股股票,即中环股份 A 股
标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
股计划草案 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
法》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目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2
风险提示......5
释 义 ......6
目录 ......8
第一章 总则......9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10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13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15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17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9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26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29
第九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30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31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33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市场营销业务骨干、“工匠型”人才以及其他公司需要的关键人才;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员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并受到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