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朴杨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
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秦克景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
304,175,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99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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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环欧公司 2011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公司中环光伏融资租赁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上述四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第 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 3 项议案构成关联交
易,关联股东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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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何云霞
朱玉栓 朴 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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