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1090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2017 年 6 月 29 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2),拟将公司名称修改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变更为备用名:“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经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08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周四)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周四)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周四)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
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陶杨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1,333,781,58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9.4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48,022,05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9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85,759,5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6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211,758,86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1.02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999,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85,759,5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630%。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1,453,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54%;反对 2,3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430,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9005%;反对 2,3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8,446,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08%;反对 35,335,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423,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3.3135%;反对 35,335,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丽、罗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