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南极电商 公告编号:2022-024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其他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约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 会的 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公开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行股份前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份。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6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其他组织。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