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1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8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949.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议案已于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84 人,包括:公司(含全
资、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14 元/份。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0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14 元;
5、行权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预留部分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
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5%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5%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5%
第四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禁售期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一致,具体如下所示: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行权期 归母净利润 营业收入
各绩效指标权重 55% 45%
业绩目标达成率(P)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4.0 亿元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5.4 亿元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8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7.8 亿元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30 亿元
第四个行权期 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10.5 亿元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 亿元
考核指标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P ≥ 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P-80%)/20%*20%+80%
P<80% X=0%
注:1、“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9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