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4 月 1 日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本次调整情况的核查......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8
(三)本次授予情况......9
(四) 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0
(五)结论性意见......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咨询方式...... 12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银轮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 指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次激励计划 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
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银轮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银轮股份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对象》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已经去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调整情况的核查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29.00万份。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88 名变更为 384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978.00 万份变更为 4949.00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内容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银轮股份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银轮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日
2、行权价格:10.14 元/份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4、授予数量:4949.00 万份
5、授予人数:384 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总量的 本的比例
(万份) 比例
1 柴中华 中国 党委书记、董 200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