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就预留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公司骨
干中高级人才,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4年1月
24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为2014年1月24日,
并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庞正中、俞小莉、陈江平、邵少敏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