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37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
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
公司增发的2900万股票已于2011年11月11日在深圳交易所发行上市,公司总
股本增加至15,900万股。需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三千万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五千九百万元。”
二、原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一亿三千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一亿五千九百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项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4、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东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增资用于
募投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5、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柴中华先生、陶岳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柴中华先
生、陶岳铮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项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公司副总经理简历
柴中华先生:1967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1988年8月至1999年2月在天台机
械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工作,历任技术员、主管、质量部质检
科科长;1999年3月至今在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冷却器分厂副
厂长、质量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企管信息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柴中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240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关联关系。柴中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管的情形。
陶岳铮先生:1977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在临海市
第二财税所实习;1995年6月至2000年9月在临海市工商银行工作,历任储蓄员、
团总支书记、团委委员;2000年10月至2007年1月在台州市商业银行工作,历任
信贷员、临海市崇和支行副行长;2007年2月进入银轮股份工作。现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任湖北银轮机械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银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陶岳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任何关联关系。陶岳铮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