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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3

湘潭电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1-008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
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8 名,实际参加
董事 8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等共同投资设立湖南兴湘农银新能源新材料科创私募股权基金(暂定名,以最终核准登记为准),总规模为 10 亿元,首期规模为 3 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首期规模中的 1,5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同意补选贺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贺娟女士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贺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四、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敞口授信人民币捌仟万元,期限壹年;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申请敞口授信人民币壹亿玖仟肆佰万元,期限壹年;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申请敞口授信人民币壹亿元,期限壹年。上述授信由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贺娟女士简历

  贺娟女士,1977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湖南科技大学工商管
理本科在读。1996 年 9 月入职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湘潭电化集团有
限公司硫酸锰分厂、品管部工作;2000 年 9 月至 2012 年 5 月先后担任本公司品
管部干事、副部长、部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2 月先后担任湘潭电化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对外投资经理、部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5 月担任本公司
贸易部部长;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担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部部长
兼投资发展部部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贺娟女士作为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参与公
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认购,除此之外,贺娟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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