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2-117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需要,决定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银河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银河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变更,为保障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于近日与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子公司、商业银行及银河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54,080,921 股,发行价为17.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65,599,933.30元,募集资金用于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387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65,599,933.3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301,599.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34,298,334.03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及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子公司、商业银行及银河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 是否重新
日账户情况 签署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39613001040017995 正常使用 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307006277013000025663 正常使用 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94060078801800009379 正常使用 是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632076841 已销户 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74900026210806 已销户 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 12256001040019068 正常使用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 15121501040022031 正常使用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 15121501040022056 正常使用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 12290001040017557 正常使用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 50432001048888883 正常使用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 12290001040017409 正常使用 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 12112001040003215 正常使用 是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康媛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性或者十二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银河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公司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司同意银河证券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按照银河证券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银河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银河证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