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2-08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配偶敏感期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盛宇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敏感期短线交易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盛宇华先生配偶景晓燕女士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敏感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景晓燕女士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成交股数(股) 成交均价(元/股) 成交金额(元)
2022 年 7 月 22 日 买入 800 7.67 6,133.06
2022 年 7 月 25 日 买入 500 7.46 3,729.04
2022 年 8 月 10 日 买入 200 6.81 1,361.01
2022 年 9 月 2 日 卖出 1500 7.77 11,653.21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法为:(计算方法: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上述短线交易获利430.10元,景晓燕女士已将所获收益全数上缴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晓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件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盛宇华先生及景晓燕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公司向董事盛宇华先生及景晓燕女士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本次短线
交易行为系其配偶未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盛宇华先生本人的意见。盛宇华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盛宇华先生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盛宇华先生及其配偶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盛宇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配偶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配偶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止公告日,景晓燕女士已将所获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3、盛宇华先生及景晓燕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