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洲猪瘟”疫情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近日,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有媒体报道称: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8月19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养殖场为“连成牧业汉世伟养殖场”。
二、相关事项澄清说明
1、2018年8月1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疫区封锁令》(海州区人民政府封锁令[2018]第1号),该文中明确被封锁的养殖公司名称为“连云港连成牧业有限公司”。
2、综合相关媒体报导,其报导的“连成牧业汉世伟养殖场”应系“连云港连成牧业有限公司”的养殖生产基地,而“连云港连成牧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刘军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也并非公司的分子公司或联营公司,与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3、公司生猪养殖基地集中在以下省区:山西、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广西,在东北、河南并无养猪业务。公司在江苏的养猪业务分布在盐城和淮安区域,距离疫情发生地江苏连云港海州区较远。公司生产正常,未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
4、对于媒体的不实报道,公司已经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相关媒体进行交涉要求澄清(律师声明附后)。同时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公司关于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对预防措施
自首例非洲猪瘟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防范,切实保障生
猪养殖基地免于疫情发生的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1、猪只/精液管理
1.1暂停跨省区进行仔猪调运。
1.2跨省运输后备猪只需要先进行路线考察并办理齐全相关通关引种证明。
1.3家庭农场暂停分批次销售。为规避疫病风险而发生的销售,可以降低销售体重,商品猪只销售前要求测定体温。
2、车辆管理
2.1所有母猪场接触的车辆在各分公司洗消中心严格执行各项目的检查。
2.2所有家庭农场销售车辆必须在服务部指定消毒地点进行消毒,消毒前检查车辆冲洗是否干净,之后使用1:200卫可进行喷洒冲洗消毒,消毒后静置30分钟再前往销售猪只的家庭农场,冲洗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放行,拍照上报后取消销售计划。
3、人员管理
3.1母猪场暂时进入封场状态,所有人员只出不进,特殊情况如生物安全检查、设备维修等突发事情须对进入人员进行采样送检,生活区隔离等待至检测结果合格,并由生物安全部总经理批准,方可进入。
3.2家庭农场减少人员流动,暂停背膘测定,猪群免疫不得使用防疫队,由养户及技术员自行完成,限制赶猪队使用,家庭农场严格控制人员进入。
3.3家庭农场采取固定人员,重点管理,4000头以上猪场由技术员驻场进行生物安全监管。
3.4所有家庭农场必须设置洗澡间,人员进入必须做到洗澡更衣换鞋后进入。
4、物资管理
4.1家庭农场需设置熏蒸间,进入养户的所有物资拆除外包装,熏蒸消毒2小时后进入。
4.2养殖板块人员近期停止采购外部来源的猪肉及其相关制品,外出时禁止食用猪肉及其相关制品。家庭农场主、饲养员和公司的家庭农场服务人员,如需食用猪肉及其相关制品必须向公司购买来源明确的健康猪肉。
5.1总部生物安全部将组织人员在各省区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现象,将根据《生物安全一票否决制》,以及严重程度处罚相关人员(母猪场厂长/服务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省区生物安全经理为监督责任人,省区总经理为领导责任人),所处罚金将奖励给执行落实到位最好的区域或生产单元。
5.2服务部需要与养户需进行生物安全宣贯,并签订相关生物安全责任书,同时将相关规定及条例进行张贴。
5.3如出现疑似案例,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律师声明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律师声明
近日,有多家国内媒体报道连云港市海州区连成牧业汉世伟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消息。针对前述报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股份”)的委托,发表严正声明如下:
一、前述报道提及的“连云港市海州区连成牧业汉世伟养殖场”的经营者连云港连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成牧业”)系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自然人刘军。
二、“汉世伟”系天邦股份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天邦股份全资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的企业字号。经天邦股份与汉世伟集团确认,天邦股份与汉世伟集团从未授权连成牧业使用“汉世伟”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
三、请相关媒体立即纠正前述报道中的不当表述,以免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损害天邦股份的名誉。
四、对于任何侵犯天邦股份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天邦股份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陈德武律师、全永杰律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