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乌江工业园通江大道。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354,092,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25%。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3,395,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6,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72,41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59%。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4、《关于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5、《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6、《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借款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8、《关于201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及201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9、《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10、《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11、《关于公司创享长期激励计划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3,999,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579,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3%;反对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2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苏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8]第99号《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