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1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2013年1月18日,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等议案。上述会议后,公司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
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13年2月25 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认无异议,并予以备案。
201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3年5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5月3日;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二、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201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5,5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公司已于2014年4月25
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出
现派息等事宜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的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作如下调整: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P=P0-V=8.05-0.10=7.95元
经本事项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由8.05元调
整为7.95元。
三、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
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期权行权价格由8.05元调整为7.95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