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进行
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
1、根据《宁波天邦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原激
励对象王振坤、范守军、严成已离职,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参与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因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09人调整为106人。调整后的授予对
象均为公司2012年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首期股票期权中相关人员。
2、公司本次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登载于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天邦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2014年3月调整后)。
3、监事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预留股权期权授予股票期权的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登载于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