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名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9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根据安徽和县县政府统一规划,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邦”)自有的三宗国有土地(总面
积60,068.4平方米)由和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收储价格为3,085.24万元。
同时,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裁张邦辉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与和县市土地储
备中心等有关单位协商、签署、呈报、执行与上述土地收储有关的协议、合同等
法律文书,并授权总裁张邦辉先生全权决定、办理与上述土地收储有关的一切具
体事宜。
2、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上述土地收储事项在公
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和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和县土地储备中心
(2)开办单位:和县国土资源局
2、和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
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土地坐落、面积及用途:
三宗国有土地均位于和县历阳镇(巢宁路北侧),总面积60,068.4平方米,
其中地块I面积28,849平方米,原用途为工业,权属依据和县国用(2005)字
第51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II面积19,870.6平方米,原用途为工业,
权属依据和县国用(2002)第1007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III面积
11,348.8平方米,原用途为住宅,权属依据和县国用(2004)第3279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上述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
2、标的土地权属:
安徽天邦是标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地块的权属清晰,该地块不存在抵
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涉及任
何产权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3、标的土地价值:
根据和审评通【2013】003号土地评估结论,经双方协商,和县土地储备中
心确定以3,085.24万元的价格收储上述三宗国有土地。
四、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安徽天邦所有的房
屋及附属物以现状交付于和县土地储备中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保平先生、尉安宁女士、施炜先生对《关于签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将自有用地交由和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议案》的程序严格遵循
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土地收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本次土地收储补偿价款在扣除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后的剩余部分将计入
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土地收储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