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8 人调整为 161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8,900,000 份调整为 18,879,000 份,预留的股票期权2,100,000 份无变化。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 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7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
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8 人调整为 161 人,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由 18,900,000 份调整为 18,879,000 份,预留的股票期权 2,100,000 份无
变化。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077-3号)。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