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集团 公告编号:2019-149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出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7 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4、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60
个月内分四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5、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梦网科技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梦网科技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梦网科技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梦网科技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70%
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应对各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需达到考核指标方可解除限售。因个人业绩未达标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各激励对象应就其业绩考核出具承诺书,对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各部门及个人业绩考核指标、个人贡献程度、个人职业化行为等方面确定相应指标及衡量标准,各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将根据业绩承诺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手续
1、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文力先生及李局春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
披露公告》,并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实施了首次减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而授予视同买入,因此文力先生及李局春先生须放弃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合计减少授予 175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公 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 人调整为 2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1,340 万股
调整为 1,165 万股。
除此以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
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授予价格:9.02 元/股
3、授予人数及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5 万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股票总 占总股本的比例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
杭国强 副总裁 350 30.0429 0.4353
侯晓阳 副总裁 85 7.2961 0.1057
靳勇 副总裁 30 2.5751 0.0373
易生俊 副总裁 30 2.5751 0.0373
朱雯雯 副总裁、董秘 25 2.1459 0.0311
核心管理人员
645 55.3648 0.8021
(20人)
合计 1165 100.0000 1.4488
注: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 予限制性 需 摊销的总
股票数 量(万 费 用( 万元) 2020年 2021年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