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汇洲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1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本金 7,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案件涉及的违规借款事项发生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在任期间,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 493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基本情况
本诉讼案件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在任期间发生的违规借款事项。2017 年 9 月,公司(原名称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祥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公司借款 7,000 万元,公司原控股股东的
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收到祥云公司汇入的
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 7,0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祥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偿还借
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其他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20 年 12 月 29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书》,驳
回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祥云公司因不服(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京民终 4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3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了(2023)京 01 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 月 27 日、2024 年 1
月 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二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收到祥云公司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判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 493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为:
“综上所述,祥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3,333 元,由上诉人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于 2019 年 10 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于 2019 年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了预计负债;2020 年 1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据此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后祥
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法院裁定撤回一审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2023 年 12 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 年 12 月,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 493 号《民事判决书》。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