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12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发布了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该公告在“特别提示”部分的第 1 点表述“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27,373,000 份”,其中 27,373,000 份为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总数量,而第一期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应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总数量的 50%,最终第一期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实际为 13,686,500 份(因有激励人员离职注销共 10 万份股票期权)。特对此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上述公告的其他内容无需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后的公告全文如下: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3,686,500 份,行权价格为 1.57 元/份。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披露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即 2020 年 4 月16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最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47.30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7 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最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5 元/股。
9、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向符合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6.82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8 元/份;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41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 3,434,125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 6,868,250 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就所涉及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已经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12 个月,第一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所获期权总量的 50%。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届
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1,373.65 万份,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50%。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约定的业绩条件进行了审查,行权条件如下:
股票期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
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行权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①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需满足 计划成本影响后,公司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
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于 1,000 万元;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②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元。 23,290,550.22 元 ;②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归属于上市公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为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 721,743,2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