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0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28日-2018年6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傅淼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数量361,6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2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数量5,6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76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360,7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3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7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01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0人,代表股份数量8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4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8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3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5%;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弃权
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
其中出席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2%;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34%;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3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5%;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
其中出席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2%;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34%;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3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5%;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
其中出席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2%;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34%;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3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5%;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
其中出席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2%;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34%;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2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9%;反对8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
其中出席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3%;反对85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43%;弃权4,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7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654,700股。
(1)表决情况:同意4,8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866%;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3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866%;反对8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曦林、金智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