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绿源”)与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绿源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中电绿源与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电绿源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7 民初 6830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风特汽(十
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地方补贴款 5,468.85 万元;
2、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2.63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33.13 万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1.29 万元,由被告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1.84 万元。原告已预交的 31.84 万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 31.84 万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