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209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30 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5 日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行政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367,477,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8,349,147 股的 26.092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8,349,147 股的 0.8521%;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5,477,6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8,349,147 股的 25.24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云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占与会有效表 反对票数 占与会有效 弃权票数 占与会有效 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367,327,603 99.9591% 101,400 0.0276% 48,800 0.0133%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中小投资者 占与会中小投资 中小投资者 占与会中小投资 中小投资者 占与会中小投资 表决
同意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股 反对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股 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25,642,312 99.4177% 101,400 0.3931% 48,800 0.1892% 通过
具体详见刊登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数 占与会有效表 反对票数 占与会有效 弃权票数 占与会有效 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股份 结果
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25,586,812 99.2025% 187,200 0.7258% 18,500 0.0717%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中小投资者 占与会中小投资 中小投资者 占与会中小投资 中小投资者 占与会中小投资 表决
同意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股 反对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股 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25,586,812 99.2025% 187,200 0.7258% 18,500 0.0717% 通过
关联股东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详见刊登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邓宇戈律师、黄俐娜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2 年 7 月 12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