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能”)、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郭伟存在追偿权纠纷,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新余中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新余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江西科能偿还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 5,000 万元,并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实际履行
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江西科能向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 4 万元;北京国能、郭伟对上述判决的债务在江西科能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不服新余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了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就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提起的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已收到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2022)赣民终 303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3,681.46 元,由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负担。因已预收案件受理费 433,874.69 元,对多收的 130,193.23 元予以退回给上诉人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判决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2)赣民终 30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