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能”)、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郭伟存在追偿权纠纷,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陆电子”)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本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判决情况
公司与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新余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已收到新余中院(2021)赣 05 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科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科陆电子垫付的银行贷款 5,000 万元,并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江西科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陆电子支付保全保险费 4 万元;
3、被告北京国能、郭伟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判决的债务在被告江西科能不
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北京国能、郭伟担责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江西科能追偿;
4、驳回原告科陆电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94,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99,000 元,由原告科陆电
子负担 2,371.13 元,被告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共同负担 296,628.8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诉情况
被告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不服新余中院作出的(2021)赣 05 民初 44 号
民事判决,现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全部内容;
2、本案的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二审诉讼阶段,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1)赣 05 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