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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6

*ST科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 科陆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饶陆华先生近日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1 粤 03 执 2864 号)】,
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为获得融资,饶陆华先生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证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协议,饶陆华先生向山西证券共计融入资金人民币 20,109.6 万元且陆续将其持有的共计 5,018 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山西证券。饶陆华先生与山西证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饶陆华先生违约时,山西证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全部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饶陆华先生欠款时,山西证券有权继续向饶陆华先生追偿。

    就饶陆华先生与山西证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2017)并南证经字第 2707 号】、《公证书》【(2017)并南证经字第 2708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上述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饶陆华

  申请执行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21)晋并南证执字第7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61,273,709.21元及利息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饶陆华的财产(以人民币261,273,709.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饶陆华先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 340,573,474 股,占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67%;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341,685,208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饶陆华先生本次被执行裁定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换届选举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41,685,29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1,408,349,147 股的 24.2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半数以上由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如本次第八届董事会选举事项顺利完成,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控股股东。

    4、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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