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 科陆 公告编号:202104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赣 05 民初 44 号】,新余中院已受理公司起诉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一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 3009 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6 栋 2A
被告一: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富大道
被告二: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 1 区 6 号 1 幢、2 幢
被告三:郭伟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 年,被告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能储能公
司)与分宜县人民政府就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在分宜县投资新建高性能锂离子储能电池全产业链生产线项目展开合作。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展及缓解资金压力,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工业园公司)委托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分宜支行)向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实际发
放贷款 24,300 万元,贷款期限二年,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止。公司、郭伟、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西科能储能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郭伟、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农商行分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江西科能储能公司上述借款到期后,江西科能储能公司不仅未归还贷款本金,
且尚拖欠逾期违约利息 2,430 万元(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
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均未履行保证责任义务。公司为了履行保证义务,于 2020 年12 月 18 日与城西工业园公司、农商行分宜支行签订了《担保代偿协议书》,由公司分期向农商行分宜支行代偿贷款本金 24,300 万元及逾期违约利息 3,732.75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依约向农商行分宜支行支付了 5,000 万元,履行了
5,0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江西科能储能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追偿,但均未果。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以 5,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产生的诉讼代理费、保函费合计 44 万元;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止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情况
如下: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情况
任建军 深圳市科陆智慧工 请求裁定被告支付咨询费 109.83 万元并承担诉 一审中
业有限公司 讼费,保全费。
被告一:运城市金泽 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已立案,未开
广 东 省 顺 德 力新能源技术服务 221.42 万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 庭
开 关 厂 有 限 有限公司 日止;请求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6.61
公司 被告二:绛县双友新 万元;请求被告三对以上诉请项下的货款、逾期
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付款损失、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
被告三:郭强 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
况。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