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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8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503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科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技术服务”)在广西柳州分别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就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C、D包)签署了设备采购分包合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公司、科陆技术服务在陕西西安分别与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就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F包)签署了设备采购分包合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公司、科陆技术服务负责独立光伏电站相关设备提供及工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合同总额为188,726,560.65元。
    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徐木新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设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制造、设计、安装、改造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技术、货物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前款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出租,自建门面出租;风能、太阳能、地热节能环保新能源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水利、农田灌溉设备的安装。
    住所:柳州市晨华路3号
    2、广西建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需方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
    注册资本:83,257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公路桥涵、港口河海工程、人防工程、风力发电、火力发电及送变电工程的综合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和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岩石工程;承包本行业境内外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和监理项目;经营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出口;对外派遣与上述境外工程相关的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和本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监理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各类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8号
    2、中国电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需方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采购分包合同
    1、公司与广西建工签署的设备采购分包合同额为58,273,494元,公司负责提供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C、D包)相关设备。广西建工支付合同款方式为:预付款按合同额10%支付;进度款分阶段按合同额10%、30%、20%支付;结算款按合同额20%支付;保留金按合同额10%支付。
    公司不得将合同项下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第三方,如有违约,广西建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广西建工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广西建工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公司有权暂停合同的执行;延期支付超过30天的,广西建工承担相应费用并向公司支付合理利润。
    2、公司与中国电建签署的设备采购分包合同额为27,823,260.80元。公司负责提供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F包)相关设备。公司向中国电建提供合同额10%的预付款保函,中国电建向公司支付合同款,其付款方式为:中国电建根据工程业主方付款进度分阶段支付合同款;质保金按合同额5%支付。
    如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交货,公司需支付误期违约金,每延误1日支付合同额0.1%,最高不超过合同额5%;如公司严重违约或误期违约金达到最高额仍不能履约,中国电建有权终止合同。因中国电建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1、科陆技术服务与广西建工签署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额为73,434,683.40元,科陆技术服务负责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C、D包)相应工程的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
广西建工支付合同款方式为:预付款按合同额10%支付;进度款分阶段按合同额10%、30%、20%支付;结算款按合同额20%支付;保留金按合同额10%支付。
    公司不得将合同项下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第三方,如有违约,广西建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广西建工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广西建工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公司有权暂停合同的执行;延期支付超过30天的,广西建工承担相应费用并向公司支付合理利润。
    2、科陆技术服务与中国电建签署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额为29,195,122.45元,科陆技术服务负责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F包)相应工程的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中国电建支付合同款方式为:公司向中国电建提供合同额10%的预付款保函、合同额5%的履约保证金,中国电建向公司支付合同款,其付款方式为:预付款按合同额30%支付;进度款分阶段按合同额10%、30%、20%支付;质量保修金按合同额10%支付。
    科陆技术服务不得将合同项下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第三方;因科陆技术服务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竣工的,科陆技术服务需按每逾期1日支付合同额0.01%支付违约金;因科陆技术服务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约定质量标准等违约的情况,科陆技术服务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因中国电建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科陆技术服务具备合同履行的各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和产能等要素,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通过本次合同的签署,进一步确认了公司在储能领域的优势地位,有利于公司后续储能业务海内外市场的拓展。
    3、合同总额为188,726,560.65元,占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3.40%,合同预期在2015年度内执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将对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4、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广西建工、中国电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具备独立光伏电站相关施工经验,但在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地区差异,可能存在对区域市场的项目建设、工程组织等出现经验欠缺的风险。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项目实际执行成本可能超出预算成本的风险。
    3、尽管合同需方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但不排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资金紧张、支付滞后等情形,公司可能因此存在项目货款回收难度加大的风险。
    4、项目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项目最终执行收益情况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西建工签署的《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C、D包)设备采购合同》;
    2、公司与中国电建签署的《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F包)设备采购分包合同》;
    3、科陆技术服务与广西建工签署的《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C、D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4、科陆技术服务与中国电建签署的《青海玉树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供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PC总承包合同(F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