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01,442,9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20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56,443,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999,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61%;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82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1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5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890,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 740.38 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8,337,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32%;反对2,345,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62%;弃权760,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784,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331%;反对2,345,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107%;弃权760,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62%。
提案2.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278,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4%;反对97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49%;弃权19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725,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621%;反对973,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24%;弃权19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55%。
张大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暨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案3.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336,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905,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3%;弃权201,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783,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896%;反对905,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22%;弃权201,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82%。
提案4.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06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80%;反对1,16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219,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50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912%;反对1,161,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313%;弃权219,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74%。
提案5.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226,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90%;反对1,0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2%;弃权206,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674,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501%;反对1,009,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94%;弃权206,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0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霞、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