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81,105,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17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56,483,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3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621,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14%;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4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2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52,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3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 740.38 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678,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2%;反对20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弃权224,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125,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283%;反对20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8%;弃权224,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79%。
提案2.00《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666,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4%;反对202,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弃权236,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113,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21%;反对202,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0%;弃权236,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49%。
提案3.00《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678,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2%;反对20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弃权224,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125,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283%;反对20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8%;弃权224,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79%。
提案4.00《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666,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3%;反对20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弃权236,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113,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13%;反对20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8%;弃权236,3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249%。
提案5.00《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1,022,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4%;反对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469,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40%;反对8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3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提案6.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2,96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51%;反对18,141,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49%;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0,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0021%;反对18,141,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996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提案7.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79,2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20%;反对162,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1,732,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657,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826%;反对162,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56%;弃权1,732,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818%。
提案8.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58,666,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850%;反对22,438,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13,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864%;反对22,438,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8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1,047,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5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5,494,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反对 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