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 股东大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 股东大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出任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由职工代表出任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有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详见《股东大会议 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事规则》。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 候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 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 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董
人的提案。 事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 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选人的提案。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董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 审查意见。
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
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计算,至本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本公司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 本公司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五)会议议程;
(六)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六)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 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员会的运作。
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