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加盟商经营发展需要,
维护公司服务网络健康发展,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施期限为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公司加盟商(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加盟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与最终确定的财务资助对象签署财务资助相关协议以及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2、财务资助额度:对外资助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含本数),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财务资助有效期限:一年;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财务资助用途:资助加盟商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或快递业务相关的投资;
6、资金使用费:为保证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利率结合加盟商的经营能力等综合考虑,同时根据银行相应期间贷款利率进行合理调整。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象的规定
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为重点城市或重点区域的加盟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为失信被执行人。加盟商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经公司内部评估经营诚信状况优良,具备偿还能力且有一定规模,才能成为公司资助对象。财务资助额度参考加盟商快递服务业务量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签署相关协议并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三、风险控制
1、公司财务部门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
2、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3、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4、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公司的影响
加盟商是公司的核心资源,其市场开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融资投资实力以及长期的盈亏状况等直接关系公司的业务量、市场份额和服务品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财务资助可以加强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和巩固加盟商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持公司稳定、平衡、高效的服务网络优势。公司将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选择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被资助对象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风险可控。公司本次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加强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和巩固加盟商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持公司稳定、平衡、高效的服务网络优势。公司将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公司以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的自有资金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对外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借款)总余额为 29,874.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借款)余额
为 9,874.4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2%,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 2,842.36 万元人民币。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依照相关借款协议,由专人及时跟进,加强对被资助方的监督和催促力度,视情况采取合法措施催收款项,最大限度完成回款计划以维护公司利益。
2、如有必要,针对多次催要仍不能及时回款的,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