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较有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买卖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证券 事务代 表有特 殊关系, 可能获 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应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否则除需要依法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深交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政府相关部门及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2、《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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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