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通过公司内部事务管
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将公司本
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 4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事项
1、鉴于 4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96 人调整为 35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042,300 股调整为 6,349,300 股。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
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9日